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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合同的生效、变

2015-01-06 16:0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后合同即生效。即: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1)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2)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3)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4)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式计算: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pide;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3)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发生变化时,应按合同变更对待,双方通过协商予以调整。

(4) 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基数是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额按下式计算: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pide;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影响、筹措建设资金遇到困难、与施工承包人解除合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征地拆迁遇到困难等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时,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4)委托人延期支付。委托人按期支付酬金是其基本义务。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双方受到的损失、损害各负其责。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无论是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委托人或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4. 监理合同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1) 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 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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