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建设工程监理的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
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 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订立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要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