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建设工程监理相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1.项目法人的设立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法人的职权
(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项目总经理的职权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等。
3.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是要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
(2)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上述五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招标投标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工程招标投标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工程招标投标制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管理制
1.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在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为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建设单位可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
(2)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者,也可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部分任务委托给其他相关单位来完成。
2.合同管理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合同管理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时,需要与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合同管理制的重要保障。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