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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项目监理机构与

2015-01-27 15:4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项目监理机构要与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需要建设单位的支持。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要理解和掌握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将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要约请设计代表参加。发生质量事故时,要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更大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通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递。

二、项目监理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也会起到一定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作用,如果这些关系协调不好,建设工程实施也可能严重受阻。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包括: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交流和协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协助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移民等方面的工作争取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得到消防部门检查认可;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得到环保部门认可等。

(2)与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的协调。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应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远外层系的协调,建设单位应起主导作用。如果建设单位确需将部分或全部远外层关系协调工作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报酬。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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