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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工程暂停及复工

2015-01-16 15:4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2.工程暂停相关事宜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3.复工审批或指令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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