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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选问答(16)

2014-10-11 15:0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承包人按什麽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答: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对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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