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预习知识点:承诺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预习计划:第三阶段 |
☆抵押、担保概念方式、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公证、建筑工程一切险、保证的应用、承诺、要约、合同的形式、无效合同、合同的生效、缔约过失责任、合同鉴证的作用、合同管理方法与任务 |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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