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监理工程师 > 合同管理 > 辅导资料 >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预习知识点:留置与定金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预习知识点:留置与定金

2014-10-29 15:3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预习计划:第二阶段

招标方式政府对招/投标监督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生效格式条款要约与承诺留置与定金质押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ksy)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