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三章预习:招标准备
(一)招标准备
招标准备工作包括招标资格与备案、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这些准备工作应该相互协调,有序实施。
1.招标资格与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邀约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法人的,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机构,包括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
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
2.招标机构的资格
⑴自行组织
招标人如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经审核后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拥有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⑵委托代理
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第1 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八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据,因此应该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编制标底
标底是由招标人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工程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的概(预)算,也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绝密资料,在开标前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5.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竞争。不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要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联系方式等。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确认以及联系方式。
(二)组织资格审查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投标竞争的机会,确保投标人满足投标项目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的下一步程序。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潜在投标人应严格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
7.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②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③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④评分比较一览表的排序;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三)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四)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标准文件》中规定:
(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