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章预习:订立设计
(一)委托设计项目的内容
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明确委托设计项目的具体要求,包括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名称、设计阶段和各部分的设计费。
(二)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3)工程勘察资料等。
2,项目设计要求
(1)限额设计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标准;
(3)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
(4)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5)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包括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合同内约定设计工作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作为设计期限。
(四)设计费用的支付
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五)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的服务
可能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设计人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明确分项列明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包括资料和文件的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和其他有关事项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约定仲裁或诉讼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
(责任编辑:k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