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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章预习:建设工程

2014-12-12 15:1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勘察合同双方的职责

1.发包人的责任

(1)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3)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工作人员一起验收。

(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6)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的加班费。

(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2.勘察人的责任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3.勘察合同的工期

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4.勘察费用的支付

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费用计价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取费;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2)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3)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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