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预习:缺陷责任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 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2.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 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3.最终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需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4.结清单生效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责任编辑:k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