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监理工程师 > 合同管理 > 辅导资料 >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预习:进度管理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预习:进度管理

2015-01-15 13:4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修订进度计划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审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二)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通用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责任原因

(1)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的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关进度管理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条款,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也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

(责任编辑:ksy)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