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预习:施工进度
(一)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包括实际进度超前或滞后于计划进度,均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以使进度计划具有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作用。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如果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对竣工时间有较大影响或需要补偿额超过监理人独立确定的范围时,在批复前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二)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监理人处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造成不利影晌的事件时,应注意两条基本原则:
(1) 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判明因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持续期内,属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有多少天。
(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是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
(三)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
(四)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 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承担合同履行的风险较大,造成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来自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行为责任,也可能源于自身无法控制但应承担风险的责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原因致使施工暂停:
1)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不可抗力因素。 3) 协调管理原因。 4) 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
2.暂停施工程序
(1) 停工:监理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2)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 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如果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要求,由于涉及合同约定的变更,应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