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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八章预习:交货检验

2015-01-15 15: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验收依据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二)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1)数量验收的方法

1)衡量法。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理论换算法。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换算的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3)查点法。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的标明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2)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七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1)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性能检验的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3)化学分析。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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