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预习:变更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能涉及发包人要求变更、监理人发给承包人文件中的内容构成变更和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种情况。
(一)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1.发出变更意向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以及要求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
2.承包人同意变更
承包人按照变更意向书的要求,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不同意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二)监理人发出文件的内容构成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给的文件,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构成变更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时,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三)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交改变“发包人要求”文件中有关内容的合理化建议书。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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