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预习:订立合同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发包人应明确说明施工现场永久工程的占地范围并提供征地图纸,以及属于发包人施工前期配合义务的有关事项,如从现场外部接至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位置等,以便承包人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
(二)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由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进行招标,因此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陆续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包工部分包料的施工承包方式,往往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需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分批交货的种类、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气候条件直接影响施工效率,甚至被迫停工。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是合同管理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因此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
(五)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前第2 8天。规定基准日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承包人投标阶段在基准日后不再进行此方面的调研,进入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因此通用条款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简明施工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3.公式法调价
(1)调价公式:施工过程中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用该公式综合计算本期内因市场价格浮动应增加或减少的价格调整值。
(2)调价公式的基数: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以基准日的价格为准,因此应在合同调价条款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