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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预习:变更管理

2014-12-23 14:0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和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两类。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

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两种情况。

(1)直接指示的变更

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1)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3)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 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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