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预习:缺陷责任
(一)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
1.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的规定。
2.工程缺陷的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缺陷或损坏的原因,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査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百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二)竣工后试验
对于大型工程为了检验承包人的设计、设备选型和运行情况等的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合同的约定,通常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
1.发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由于工程巳由投入正式运行,发包人应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2.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终止
承包人完满完成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后,其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结清单和最终结清的管理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