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监理工程师 > 合同管理 > 辅导资料 >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预习:明确保险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预习:明确保险

2014-12-22 14:2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

(1)承包人办理保险

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一致。

(2)发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没有投保。

2.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由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责任编辑:ksy)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