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预习:设计管理
(一)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设计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后,按照变更对待,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
2.设计应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的设计应遵守发包人要求和承包人建议书的约定,保证设计质量。如果发包人要求中的质量标准高于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3.设计进度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设计的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二)设计审查
1.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后,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按照发包人要求文件中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审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对于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工程,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后续的设计和实施工程。
2.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设计,承包人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如某些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后一种情况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
提交审查的设计文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承包人进行后续的设计和实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