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质量控制》教材改版及扩展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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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
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规定,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对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混泥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实行见证取样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从事此项工作)。
(3)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见证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工序产品的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6)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7)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8)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四)工程变更的监控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1)对技术修改要求的处理
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工程变更的要求
(4)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