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预习:工程暂停令的
监理人员发现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巳发生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査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的,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对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应重点记录施工单位人工、设备在现场的数量和状态;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的,应记录直接导致停工发生的原因。
(责任编辑:k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