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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预习:工程质量事故

2015-01-12 14:1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告》(建质[2010] 111号)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划分开展相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明确相应责任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除积极配合做好上述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外,还应做好由于事故对工程产生的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处理工作,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掌握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缺陷的处理依据、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三是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四是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

1.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完善了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所掌握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鉴定验收。其目的是消除质量缺陷,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后续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要以分析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原因为基础,结合实地勘查成果,并尽量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选择工程质量处理方案,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和工期。下面给出一些可采取的选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决策方法。

1)试验验证。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以外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 2)定期观测。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作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3)专家论证。对于某些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 4)方案比较。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作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缺陷,是否仍留有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对此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1)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验收手续,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

(3)验收结论: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的,监理人员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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