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五章预习:发包人
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发包人对该工程的利用,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按国际惯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前提是: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人方面。施工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人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标准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发包人盈利损失; (2)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10%。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当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成本和利润由承包人负担。如果承包人自费修复,则发包人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人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人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