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五章预习:索赔费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施工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人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但这种方法对发包人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不合理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竞争中标而压低报价,中标后通过索赔可以得到补偿。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
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调整后的报价费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9条规定:“发承包双方都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