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五章预习:现场签
(一)现场签证的情形
签证有多种情形,一般包括:
(1)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 (2)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3)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 (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 (5)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二)现场签证的范围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三)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四)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作单价计算。此时提交现场签证费用申请时,应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现场签证种类繁多,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信函就责任事件的证明均可称为现场签证,但并不是所有的签证均可马上算出价款,有的需要经过索赔程序,这时的签证仅是索赔的依据,有的签证可能根本不涉及价款。考虑到招标时招标人对计日工项目的预估难免会有遗漏,造成实际施工发生后,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只能包括单价一并处理,因此,在汇总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的,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
进行现场签证时,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时效性问题
(2)重复计量问题:某些现场签证没有考虑单元工程中已给的工程量。
(3)要掌握标书中对计日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