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预习: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015年消防工程师考试《综合能力》预习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完善了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一)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