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预习:厂房的防火间距
2015年消防工程师考试《技术实务》预习知识点: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厂房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建筑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原则、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柴油发电机房布置、消防控制室布置、消防设备用房布置、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布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电影院、剧场、礼堂布置、特殊场所布置、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