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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重点2

2013-03-25 14:4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重点2

1Z301012 执业管理(掌握)

1.2 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1.3 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4 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5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2.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1 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2.2 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

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

2.3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和印章的·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2.4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3.1 在哪里签字盖章·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3.2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3.3 签字盖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章,由企业自行规定

3.4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章

3.5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分

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1Z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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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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