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丢分点:仲裁制(2)
二、高频答疑 1.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 答: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2.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答: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 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 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 答: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4.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 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协议是假的,后经对方指证,出具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过仲裁协议,即适 用这一条款。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预习重点 2013年一级建造师时间类知识点速记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 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