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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6.4

2013-06-10 15:2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6.4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Z30604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2.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针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除了执行对事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级划分
的补充性规定。 

3.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
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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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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