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7.3(3)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 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 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 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 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 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4.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丢分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法规历年真题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