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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5.3(2)

2013-06-10 15:1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组织从事
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
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 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
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h内赶赴现场,
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
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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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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