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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6.2(3)

2013-06-10 15:1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2.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
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
警示标志;
(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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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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