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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注册管理

2013-07-24 10:5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注册管理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重点解析】

报名条件作为常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比较适合出现一个小案例,让考生判断某人是否
具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重点解析】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第四个条件由于内容过于奉富,都不需要考生在这里认真
对待。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就需要相对重视了。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
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
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重点解析】

延续注册的时间要求。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重点解析】

变更注册的前提条件。

4.增项注册

(二)受理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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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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