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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勘察、设计

2013-07-31 14:5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
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13条对
此也有明确规定。

【重点解析】

此部分来源于《建筑法》,可以结合《建筑法》理解。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
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重点解析】

注意这里负责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单位。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

【重点解析】

勘查单位的文件直接指导后面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如果不真实、准确将对后续工作质量带来隐患。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如果设计单位不依据勘查成果文件设计,则会使得设计成为无源之水,质量自然无法保证。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地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
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
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
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
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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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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