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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安全生产的

2013-07-30 15:0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Z30106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解析】

1.对于政府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仅作一般性掌握就可以了。

2.安全监督机构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而质量监督机构则没有(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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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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