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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诉讼时效制

2013-07-29 14:1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诉讼时效制度

1Z301037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
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
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
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71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悔的,不予支持。

【重点解析】

1.要掌握诉讼时效中,“法定期间”的具体种类和内容。

2.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失去诉讼时效后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其他权利如起诉权、抗辩权等并不
丧失。特别是起诉权,很容易形成干扰选项。

3.对于实体权利不消灭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民通意见》第171条要注意体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
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重点解析】

1.应掌握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在工程建设领域,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包含的种类必须要重点掌握,而且应当结合实例。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考题,首先要判
断是不是属于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这是选出正确答案的基本前提,必须注意。

短期诉讼时效中,需要格外重视对这两句话的理解: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条件,即质量不合格, 同时也没有对此作出声明。千万别误解为“出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的”这样一个惟一的条件。

(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寄存的财物”,而不是“财物”。

3.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不是惟一的,其本质是另有规定。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而权利最
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

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10
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
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
侵害其财产权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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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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