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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民事法律行

2013-07-24 14:3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
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
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
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
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
事法律行为。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
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
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
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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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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