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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评标委员会

2013-07-30 14:2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

1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
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
忘了“单数”!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
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
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
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
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重点解析】

什么情况下随机抽取,什么情况下直接指定是需要掌握的。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u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重点解析】

评标专家的条件作一般性掌握。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
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则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
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
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虽会成员以外的
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重点解析】

对于评标委员会的道德要求与义务能做到理解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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