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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工程建设中

2013-08-01 14:5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Z30114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
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了就可以,不需记忆。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
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
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重点解析】

对第15条要很好地掌握。尤其需要注意“集体宿舍”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居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并不违法。

(2)根据《消防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
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
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重点解析】

掌握此处禁止的内容。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
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
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重点解析】

掌握使用明火的规定。尤其注意此处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而不是“施工现场”使
用明火。

(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
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
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晶牌。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
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
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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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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