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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附条件和附

2013-08-08 14:5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
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从而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
要;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目的,而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
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
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若工程成果获得当地政府评选的“××杯”奖,则
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在此,“获得‘××杯’奖”即是“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这一特别约定的
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件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
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不成就。”再结合前述例子,若承包人通过编造材料或者行贿等非法手段使该工程施工获得“××杯
”奖,则虽然生效条件成就,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为由而拒绝履行额外付款20
万的特别约定。

【重点解析】

1.举例说明第45条第1款的规定: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下雨了,某甲就购买某乙出售的雨伞。如果明天真的下
雨了,那么该合同成立,某甲必须将某乙的雨伞买下来。

2.举例说明第45条第2款的规定;

某甲对某乙说: “如果十分钟后某丙出现在我们面前,我就给您100元”。某乙说:“好的。”

第一种情况:某甲说完了以后后悔了,他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们,告诉他们马上去某丙的家里,将
某丙骗到别处,使得他不可能在十分钟后出现在某甲某乙的面前。如果事后证明果然如此,那么,这就
是某甲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某甲要向某乙支付100元。

第二种情况:某乙看到有利可图,偷偷打电话给某丙,要求他十分钟后准时出现,某丙乘车火速赶来,
十分钟后果然出现在他们面前。如果事后证明果然是这样,这就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不成就,某甲不用向某乙支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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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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