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要约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要约 1Z302021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 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 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 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 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 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 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 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 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 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 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 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 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重点解析】 1.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2.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承诺;而合同订立的形式则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约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约应当满足的两个要件。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 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1.理解要约生效的含义,即要约发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条。并且要具体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要约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 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 (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 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纲解析 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丢分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 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速记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解读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