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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抗辩权

2013-08-08 15:0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抗辩权

1Z302042 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
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免除抗辩权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对应履行的风险;
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合同的压力;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行使抗辩权是正当的权利,而非违约,
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使行使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
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重点解析】

1.抗辩权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合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承包商有义务进行工程建
设,而业主则有义务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一个双务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来为对待给付以
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例如,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
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
同。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
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
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重点解析】

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谁先履行,必须谁后履行。这是其区别由于先
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根本点。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中的该部分内容,关键还是要掌握好法条的规定。

2.举例说明先履行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如果承包商没
有按照约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业主就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个权利即是先
履行抗辩权,原考试用书称之为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两种称呼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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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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