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命题点: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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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开工及开工日期 | ②暂停施工 | ③工期顺延 |
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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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