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命题点:赔偿损失的限制
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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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