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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命题点:劳动报酬和试用

2014-04-14 09:4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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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l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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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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