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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命题点:用人单位经济性

2014-04-14 09:5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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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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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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