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命题点: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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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l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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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莎莎)